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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经济发展”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期访谈的主题是“深化税收改革 服务经济发展”。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伟,货物与劳务税科科长付雪梅、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文英、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张新成、企业所得税科副科长张怡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就相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21-10-22 11:12]

    主持:张书记,请您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21-10-22 11:15]

    张伟: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介绍税务机关在落实深化税收改革,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相关工作,也十分高兴回答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 [2021-10-22 11:15]

主持:好的,欢迎大家的到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2021-10-22 11:16]

    大漠孤烟21985: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假设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扣除? [2021-10-22 11:20]

    张怡: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就你公司的情况而言,假设你公司2021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在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1-10-22 11:20]

    佳佳21986:我是昌吉学院的一名学生,可以在昌吉参加医保吗? [2021-10-22 11:22]

    张新成参加医保有以下条件,1、具有昌吉州户籍并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2、在昌吉州就读的中小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3、取得昌吉州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2021-10-22 11:22]

    华宇装饰: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将闲置办公用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出租给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在缴纳房产税时有何优惠? [2021-10-22 11:27]

    文英:《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你公司改造的闲置办公用房如果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取得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涉及的房产税可以减按4征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2021-10-22 11:27]

    网友21988:这次新的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受益群体主要是制造业企业,我们想请问一下,制造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2021-10-22 11:29]

    张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2021-10-22 11:29]

    华宇装饰:请问个人转让住房支付的装修费如何进行扣除? [2021-10-22 11:31]

    张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021-10-22 11:31]

    缘分:你好,请问2022年的医保什么时候开始交费? [2021-10-22 11:32]

    张新成: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可以在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过了缴费期再缴费,会有3个月的等待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6月30日之后缴费的不仅有等待期,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缴纳。 [2021-10-22 11:32]

    雨后彩虹: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021-10-22 11:34]

    付雪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2021-10-22 11:34]

    念念不忘: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才让享受,听说现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的优惠,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2021-10-22 11:38]

    张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此项政策目前仅适用于2021年度。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在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即对前三季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2021-10-22 11:38]

    默默:我公司2010年成立,主要经营住房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08〕24号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的住房,一直按照4%缴纳房产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实施后,我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有什么变化? [2021-10-22 11:38]

    文英:《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具体内容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废止。据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仍按4税率缴纳房产税,但在进行房产税减免税申报时应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代码。 [2021-10-22 11:38]

    ABC:我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过户给我的儿子,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0-22 11:38]

    张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您将您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过户给您儿子,属于上述政策中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0-22 11:38]

    网友21995:企业享受政策,需要留存备查研发支出辅助账,听说总局发布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什么变化? [2021-10-22 11:39]

    张怡: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简并了辅助账样式、精简了辅助账信息、调整优化操作口径,降低填写难度,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将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四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总体上减少辅助账样式的数量。二是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三是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企业既可使用简化后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还可以结合企业实际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 [2021-10-22 11:39]

    人间清醒: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昌吉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10-22 11:41]

    付雪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2021-10-22 11:41]

    网友21997: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我公司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面向部分企业租户。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2021-10-22 11:47]

    付雪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021-10-22 11:47]

    小透明21999:你好,请问我已经交费了,到哪里查缴费成功了没有? [2021-10-22 11:47]

    张新成:您可以使用微信小程序查询缴费是否成功。也可以关注居住地村、社区医保扣费结果公示,并按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2021-10-22 11:47]

    大美新疆:你好,请问《契税法》实施后夫妻因离婚分割财产是否免征契税? [2021-10-22 11:48]

    文英: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021-10-22 11:48]

    小猫咪: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还出租商铺。请问,我公司的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2021-10-22 11:48]

    付雪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2021-10-22 11:48]

    主持:好的,感谢张伟书记及各位税务干部的现场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支持,谢谢!再见! [2021-10-2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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