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
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特别提醒
2021年首个申报期为1月1日至1月20日,特别提醒您,个体工商户应于2021年1月20前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延期缴纳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会影响纳税信用!)
对于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
对于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
三、办理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推荐选择)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1、登录。(输入网址:http://www.xj-n-tax.gov.cn,或在新疆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并实名登录。)
2、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进入申报查询界面。
3、在申报查询界面点击【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合并缴纳,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4、选择对应的缴款方式即可完成缴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确定】发超捐款请求完成缴税;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个人所得税科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