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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兵人社发〔2023〕51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胡杨河、新星税务局:
  为做好兵团2023年失业保险缴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就有关兵团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各师市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继续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三、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
  各师市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要做好降费率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四、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师市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兵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一是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三是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促进数据共享。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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