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适用税费种 |
执行期起 |
执行期止 |
1 |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相关税种。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6号) |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2020年1月1日 |
2020年3月31日 |
2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3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企业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4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捐赠物品和现金:企业所得税; 捐赠物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5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6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7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个人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8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个人所得税 |
2020年1月1日 |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13号) |
增值税 |
2020年3月1日 |
2020年5月31日 |
1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
社保费 |
2020年2月1日 |
不超过5个月 |
1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社保费 |
2020年2月1日 |
不超过5个月 |
1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社保费 |
2020年2月1日 |
不超过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