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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在线访谈实录


图为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助力经营主体发展”在线访谈现场

主持: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网站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期访谈的主题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助力经营主体发展”。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伟峰及相关科室业务骨干做客我们在线访谈直播间,就有关涉税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2023-11-21 16:13:04]

主持:请李伟峰副局长与网友打声招呼吧。[2023-11-21 16:15:51]

李伟峰: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阿克苏税务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今天,很高兴与广大网友就涉税问题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提问。[2023-11-21 16:15:51]

主持:谢谢李伟峰副局长,现在请各位嘉宾与我们网友进行互动。[2023-11-21 16:16:49]

网友26153: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四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2023-11-21 16:20:03]

王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你公司四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3-11-21 16:20:03]

库车鸿发商贸:我们公司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2023-11-21 16:23:46]

王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文件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您单位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2023-11-21 16:23:46]

网友26150:我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人员的情况下,是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还是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2023-11-21 16:23:49]

李伟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政策。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员工与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其缴纳社保,应当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2023-11-21 16:23:49]

网友26153:我公司从事服务行业,今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都提到生活服务业可享受政策优惠,但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不同。请问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司应该怎么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11-21 16:27:42]

白永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11-21 16:27:42]

网友26147: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2023-11-21 16:28:12]

张晓磊: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的条件,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23-11-21 16:28:12]

网友26167:我公司有残疾人员工,并且通过残联的审核,能享受哪些最新残保金优惠政策?[2023-11-21 16:35:02]

许津瀚: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根据现行规定,上年雇佣残疾人的比例达到上年用工总人数2的,本年无需缴纳残保金。[2023-11-21 16:35:02]

网友26152: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2023-11-21 16:35:04]

张晓磊: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2023-11-21 16:35:04]

网友26161:我是一名退役士兵,目前在企业任职,同时自己又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如何享受政策?[2023-11-21 16:35:08]

许津瀚: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看,创业政策和就业政策为相互独立的政策,相关群体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2023-11-21 16:35:08]

库车重成物流:我是个体工商户业主,2023年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否享受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2023-11-21 16:45:29]

白永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因此您单位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也可以享受该政策减免。[2023-11-21 16:45:29]

网友26159:我公司招用某重点群体,该重点群体曾在其他公司累计就业时间未满3年,我公司是否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重点群体政策?[2023-11-21 16:45:36]

王玲:企业招用相关人员就业时,应把握每人最多只能享受3年 (36个月)政策的原则。在3年 (36个月)期间变更就业企业的,由新就业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即使该人员又满足重点群体条件 (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也不能再次享受政策。[2023-11-21 16:45:36]

网友26173:我今年已经填报过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通知》发布后是否要重新填报?[2023-11-21 16:45:40]

许津瀚: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您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您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2023-11-21 16:45:40]

网友26148:我公司是经营二手车的,现在有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2023-11-21 16:45:43]

白永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文件规定: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3-11-21 16:45:43]

网友26172: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23-11-21 16:49:03]

李伟峰: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2023-11-21 16:49:03]

网友9876:您好,请问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2023-11-21 16:51:13]

白永明: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2023-11-21 16:51:13]

网友26169:我是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缴纳时,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11-21 16:52:38]

张晓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3-11-21 16:52:38]

网友26154: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与另一制造业联合研发一款新产品想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当如何计算?[2023-11-21 16:52:44]

许津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合作研究开发按特别事项进行处理: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要求,合作研究的合同需经科技管理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023-11-21 16:52:44]

网友26164:2023年第五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以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变化吗?[2023-11-21 16:56:10]

李伟峰: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号公告是对2022年底到期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政策内容也与此前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2023-11-21 16:56:10]

网友26163:我公司是一家化工类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11-21 16:59:00]

白永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11-21 16:59:00]

网友26170:我是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还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吗?[2023-11-21 17:01:17]

张晓磊: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2023-11-21 17:01:17]

网友26157: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11-21 17:01:28]

许津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2023-11-21 17:01:28]

网友26151: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缴纳车辆购置税有何优惠?[2023-11-21 17:01:38]

白永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2023-11-21 17:01:38]

网友26158: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2023-11-21 17:01:58]

王玲:《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2023-11-21 17:01:58]

主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也谢谢嘉宾的回答,今天的热点问题我们将整理后发布到网站,请网友届时查看!网友们还有其它的问题可通过阿克苏地区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热线0997-8812366进行咨询。[2023-11-21 17:02:46]

主持: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2023-11-21 17:05:58]

李伟峰: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希望大家一如既往支持阿克苏税收工作![2023-11-21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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